近日,有网友爆料:他之前是字节的一位员工,当初被劝退离职,于是跳槽去了快手。当初为了拿到离职证明签了竞业协议,结果现在因为自己入职了快手而被竞业追诉了。
字节方面针对该员工的爆料也给出了相关回应,因该员工离职前频繁查阅核心数据,而且也依法签订了竞业。并且该员工入职了竞争对手,所以才发起追诉。
1. 公司要求所有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合理吗?
《劳动合同法》第24条第1款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此处需要重点关注“其他负有保密义务人员”的范围。在竞业限制的适用对象上,《劳动合同法》赋予用人单位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允许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确定负有保密义务人员的具体范围。但用人单位不能无限扩大该范围,判断哪些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人员还需要遵循合法、合理的原则。
2. 公司竞业限制协议中期限是5年,合法吗?
《劳动合同法》第24条第2款规定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如果公司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期限是5年,超过2年的部分无效。
3. 公司说竞业限制补偿金包含在现在的工资中,合法吗?
这是企业在应用竞业限制协议时常见的不规范的做法,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在工资中发放,有的在工资条中明确有一项是“竞业限制补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就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答记者问》中负责人回答说“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不能包含在工资中,只能在劳动关系结束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
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对此类约定在大多数情况下不予支持。理由主要有两类:第一类是以该等约定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条款无效。第二类是以用人单位无法明确区分竞业限制补偿金与工资为由,对用人单位已提前支付补偿金的主张不予认可。
审判实践中也有个别案例法院支持了这类约定,具体审判结果还须具体案例具体分析。
4. 离职时公司要求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如何谈补偿金的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有的地方条例对于竞业限制补偿金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月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约定补偿费少于上述标准或者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计算。”
5. 和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离职需要注意什么?
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之后,劳动者的权利是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补偿金,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劳动者的义务是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就职,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劳动者违约需要支付违约金。
6. 和公司签了竞业限制协议,但是没有约定补偿金,我遵守了竞业限制协议,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吗?
竞业限制的重要内容主要有两个:一是劳动者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二是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虽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经济补偿,而劳动者又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此时,如果认定竞业限制无效,则对劳动者不公平。因此,在承认双方的约定有效的前提下,责令用人单位承担支付经济补偿的责任,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由于双方未事先约定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因此,司法实践中可以借鉴市场实践中的一些既有做法,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一年的月平均工资的3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参照计算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7. 和公司签了竞业限制协议,但是离职后公司没有支付任何补偿,劳动者还需要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吗?
按照《合同法》原理,一方根本违约,另一方享有法定解除权。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践中,有的劳动者为了规避竞业限制,故意注销自己的银行账户或者卡号,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往账户或者卡号里存钱。此时用人单位并无过错,劳动者仍然应当履行竞业限制。
8. 签了竞业限制协议,跳槽到同行业的另一家公司,我需要支付违约金吗?
竞业限制协议对劳动者的约束是“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就职,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劳动者违约,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返还已经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并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9. 每月工资4000,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违约金30万元,合理吗?
劳动者因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所应承担的违约金数额应与其从该职位获取的薪酬相适应,在违约金相较于薪酬畸高的情形下,法院宜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10. 公司要提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不再支付补偿金,合法吗?
竞业限制协议是可以双方协议解除或者由用人单位单方通知解除。
用人单位单方面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可以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九条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其实竞业是有办法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的,当然,这个避免也仅仅是可以参考,后续我们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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